评估结果张榜公示,由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报告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不予货币补偿的情形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未清偿债务的。
(3)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公告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
(二)产权调换
1、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2、不予产权调换的情形
(1)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
(2)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拆除政府直管公有房屋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类别及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二)土地储备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安置。对有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配建部分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四)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本意见中危房是指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意见中旧房是指197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房屋的建成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或以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公示确认。
按照“一个主体、一个捎带”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一个“主体”即危旧房,一个“捎带”即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的其他房屋,片区捎带房屋的数量不得超过危旧房屋拆除数量。
1、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异地房屋安置为主,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等面积不补差价。
2、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用地总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