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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酉阳府发〔200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拆迁范围和对象

  拆迁范围:根据我县城乡总体规划,按照“一体两翼”的城市总体布局,拆迁范围是指钟多镇、龙潭镇、麻旺镇的城市规划区。

  拆迁对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土地储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

  二、拆迁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拆管分离、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五)坚持“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改善环境”的原则。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拆迁人按一户一票的原则投票选择评估机构。通过投票方式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或被拆迁人放弃的,可由拆迁人抽签确定。

  3、评估结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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