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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娄底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筹措和管理办法》、《娄底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享受政策规定优惠和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符合本规定中多条优惠的,取其优惠得利的最高项,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事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违规企业和个人5年之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市、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政策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投资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预期效益等,将核减、取消或中止优惠政策,并视情况追回已给予的专项补贴或奖金。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及相关具体规定适用于娄底市辖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开发区,是指娄底市辖区内的各类省级开发区。本规定发布后,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如省级以上机关颁布的政策比本规定的政策更优惠,以上一级机关的政策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娄发〔2003〕13号文件)停止执行。本规定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0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二类: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50%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三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6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60%收取。
  第四类: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50%收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略)

  娄底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筹措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新办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从2009年开始,根据上年度新型工业化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支出情况,将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递增。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一是从市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中提取5%;二是从市级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集中的65%部分中提取40%;三是从市本级工业新增税收中提取3%。;四是其它渠道。
  第四条 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只用于税收在市本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增工业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业物流项目业主所交土地费与土地摘牌价的差额部分的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创造的税收和安排的从业人员等贡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申请享受该资金的项目单位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由市经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享受了土地价格补差补助的工业项目的检查力度。对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项目,除按照娄政办函〔2007〕156号执行外,还要追缴原补助的土地价格补差资金及其利息。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娄底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娄底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农业、城市基础设施、IT产业、服务业、社会公益事业等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娄底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由娄底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全程代理和统一收费。
  第三条 按照“一站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刚性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四条 对项目实行一站式受理。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全程代理中心)合署办公,主任、副主任轮流挂牌值班受理投资项目申报。受理后确定专人担任该项目的全程代理责任人。项目投资人可自愿申请全程或部分代理服务。
  (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商务(招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房地产局等审批单位必须确定至少两名业务骨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上述审批单位要将其主要负责人和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其照片、联系电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公示。
  第五条 项目审批实行内部流转制。各办事窗口第一个接到申报资料的工作人员为该办理环节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本单位审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对本窗口所有审批事项负责全程办结。审批实行内部流转,办事窗口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必须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行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
  (一)项目审批办结时间的计算从受理之日起至办结之日止。受理时间以办事窗口接受符合要求的必备资料、开具受理通知单之时为准,办结时间以审批单位将审批结果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之时为准(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认可)。项目资料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查的,由项目全程代理责任人提请值班主任召集相关办事窗口联合审查。各审批环节具体承诺办结时限(见附件1)。
  (二)工业项目审批实行提速办理预许可制。工业项目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投资人对前置审批出具《审批承诺书》,前置审批单位实行预许可,后置审批单位应根据《审批承诺书》进入办理程序,待前置审批正式办完后,前置审批的有关文件再作为本单位审批所需的补充材料予以归档。工业项目从环保审批到规划放线的时间要控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其中环保审批2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选址意见书6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设计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定点放线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好以上审批后即实施预许可,项目可开工。投资人在国土、规划、建设等预许可审批环节出具《审批承诺书》,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国有土地的预许可范围是指已和工业园区签订合同、其所用土地已完成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只需履行挂牌手续的国有土地,该类土地上投资新办的工业项目可预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然后再挂牌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土地所在工业园区负责处理该宗土地上涉及项目顺利开工的有关事宜。
  (三)外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在所需资料齐备后,工商局的名称预核在1个小时内办结,商务局的外资批复及批准证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局的注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登记手续分别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结,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服务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市全程代理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
  (四)项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相关审批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逾期未能办结的单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发出督办函督办;如在督办时间内仍未办结的,发出市长督办令督办;对有令不行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查处。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一次性告知或逾期未办或办理无果情况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全程代理中心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对于已撤换2人次以上窗口工作人员的单位,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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