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有效”保单(批单)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八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请投保人确认签章。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在十日内清理并自动注销已起保保单(或已生效批单)但未作收费确认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中介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机构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保险机构应及时将POS机发放情况报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我局特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工作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系统改造验收的标准应包括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内控制度及业务、财务流程中与“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要求相关联控制点的测试及评估,具体测试时可分为收费确认前、收费确认及收费确认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各阶段的标准如下:(详细内容见附录《“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