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试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此阶段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各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1月1日起)。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做到组织保证到位、技术保证到位、人员保证到位,扎扎实实地在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保障“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管理。各公司应当按照《新疆保监局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新闻通稿)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具体要求,拟定“见费出单”的公告,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并在投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争取社会认同,又要便于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中介管理。各公司要及时传达“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管控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各公司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的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未达到“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公司,将依法停止其车险业务。我局将把各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有效执行。
各公司对于“见费出单”制度运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祁 耀 0991-3333528
童雪莲 0991-3333529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验收标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根据新疆保监局《关于我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