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的有关制度规定,支持和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要求。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逐步取消手工操作。
三、关于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严禁签订阴阳协议。银行机构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开展竞标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机构的经营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与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结算代理手续费,原则上应以地市中心支公司、地市分行为单位进行结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银行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关于规范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银行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三)银行机构应遵照《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本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参加由山东保监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