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务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港局〔2008〕21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对本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广州港务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港务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2.投诉登记表
广州港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广州港务局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本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和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本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和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和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和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投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