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唆使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出院再在间隔超过15天后住院,以分解住院,恶意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
1、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时机,进一步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特别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优势,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对所接触的参保人员进行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使参保人员了解这项惠民制度、熟悉政策规定,真正理解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本”的含义和重大意义,自觉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2、参保人员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看病就医。对于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予以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对于发生出借医疗保险卡、涂改处方、索取药物、倒卖药物、无理取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市政府201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规范准入程序,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鉴别工作
1、对已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成身份审查复核工作。其中,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要通过核实其是否有职业、是否有收入、是否有住处等情况,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对于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须对其是否真正为该单位职工进行身份审核,重点审核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材料。经审核身份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故意使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代办机构,取消其代办资格;对于为没有工作且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提出警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今后申请参保人员,要严格按照市政府201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4〕8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严格掌握纳入标准。对于不具有我市常驻户口以灵活就业身份申请参保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经查体发现患有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七、堵塞漏洞,进一步加强对门诊规定病种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