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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劳社字[2008]14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有效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费用支出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控制指标。

  二、搞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规定。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基本”的教育,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既要做到施治有效,让参保人员满意,又要做到施治合理,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参保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使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存在收取“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岗医师资格,由其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四、坚持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次住院的管理

  1、对于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因患同一种疾病确需二次住院的,须持所住医院主治医生开具的并经医院医保部门盖章同意的需再次住院的诊断证明,以及上一次住院病历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询问参保人上次出院的有关情况,并组织医学专家对其上一次住院是否符合出院标准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出院标准的,统筹基金结算时,参保人员二次住院视为一次单独的住院予以结算;不符合出院标准的,与上一次住院并作一次住院或以转院处理,不再单独结算,并视为一次分解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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