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0月8日-12月31日)。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整顿城市出租车变相从事道路班线营运行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秩序。
(四)整章建制阶段(2009年1月1日后)。①各县市区、各整治小组认真总结前段专项行动情况,研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以巩固集中整顿成果。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稳定。
六、责任分工
(一)本次行动中所查处的各类违规违章车辆和暂扣的证件,由各执法主体依法出具滞留、保存凭证,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对在市城区(南至城前岭,东至王仙岭收费站,北至下湄桥收费站,西至万花岩收费站)内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城市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候客及公交车辆不到站停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绕线、串线等行为,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为主,交通运管、交警、工商等部门协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在市城区外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为主,城管、交警、工商等部门协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城市出租车从事固定班线运输、不打表计程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道路客运车辆在城区随意设站、发车,不按规定线路和站点停靠、行驶、漫游,以线路牌招揽乘客,变相从事城市客运等行为,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对非法售票和非法营运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经侦支队为主,交警、运管、工商部门协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处理。
(七)对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交叉路口乱停、乱靠、乱掉头的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违章载客、安装太阳伞的两轮摩托车,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处罚。
(八)对在城市人行道及人行道交叉路口乱停、乱靠的车辆,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
(九)市监察局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营运车主说情的予以登记,
对执法人员不公正执法、徇私舞弊或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无照经营的车辆,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运管、城管和行政执法、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依法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