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有关工作问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就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研究解决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参加。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
(三)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活动。不定期地开展就业工作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研究结果。分部门指导各系统开展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指导推动本系统加快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工作。同时,每年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的就业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郴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及时抄送各成员单位及列席会议单位;根据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编辑《郴州市促进就业工作简报》,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协同做好统计工作。统计、发改、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加强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和农业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联席会议按季调度、通报各地新增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资金支出、政策落实等情况。
(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并及时上报市政府。遇有分歧的问题,由召集人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