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级行政机关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和投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机关要积极应对、认真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方式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门接待窗口,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四、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的,由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一)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