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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郴政办函[2008]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政办函〔2008〕13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以下意见: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办公室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并按《条例》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机关网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主动将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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