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尾矿库“三同时”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选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设施,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尾矿库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尾矿库安全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安全隐患和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严禁没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业主自行设计;严禁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或业主自行施工、私堆乱建。所有尾矿库项目要由企业申请,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所有尾矿库原参与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在综合治理实施到位以前,对原设计、施工建设的尾矿库承担设计、施工造成的安全后果。
3.规范尾矿库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尾矿库矿区排洪系统、坝面保护系统、坝坡防蚀防渗系统、巡视观测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等运行系统。所有尾矿库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坡比修筑子坝,禁止随意砌筑;必须修筑排洪系统或排洪设施,防止堵塞、塌陷,起到能够调节和控制洪水的功能;必须保持最小安全高度和沉积干滩最小长度,防止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大冲沟;必须有排渗设施,防止升高坝体浸润线水平,造成坝坡面渗水,影响坝体稳定性;必须严格巡视观测,发现裂缝、沉陷、浸润线位逸出要立即处理,及时报告;必须制定完善尾矿库应急预案,并达到应急救援的实际要求。
4.规范尾矿库闭库管理。尾矿库闭库必须依法履行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到最终设计高度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对尾沙坝体做稳定性试验研究工作。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安监部门要监督和指导企业做好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报省、市安监部门审查,严禁自行闭库行为。
5.规范尾矿库办证管理。安监、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和协调。对已经受理的,安监部门要强化办证服务,争取上级部门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对尚未办理或受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的尾矿库,要统一摸底,分类排队,根据条件,重点突破。在取得尾矿库安全许可证的前提下,各部门要抓紧办理尾矿库环保、用地、供电等证照和手续,尽快改变大量尾矿库无证运行的状况。
6.积极解决遗留尾矿库闭库问题。对因资源枯竭而倒闭、资源整合而退出的原企业(业主)和当地政府接手的遗留尾矿库,要采取积极措施,实施闭库工程和加固除险工程。对由地方政府接手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的期满尾矿库,争取由国土资源部门接手整治,地方政府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由治理恢复保证金投入。安监部门对闭库工程实施要进行监督。对于新建的或正投入使用的尾矿库,争取设立尾矿库闭库工程专项资金,按矿山每年排放出尾砂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存入专项帐户,专项用于闭库时使用。其矿山企业继续存在的,由矿山企业实施尾矿库闭库工程,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因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已不存在的,由政府动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闭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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