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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管道燃气设施与住宅工程建设实行“三同时”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管道燃气设施与住宅工程建设实行“三同时”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8]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推行管道燃气设施与住宅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按照郴州市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郴州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24米以上、需要使用燃气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二、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报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规划局应将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纳入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未进行管道燃气设施设计规划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充管道燃气设计;否则,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局对市城区范围内按照郴州市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住宅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凡是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管道燃气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市房产局对市城区范围内按照郴州市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而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住宅工程,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六、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对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工程中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参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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