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2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鸡西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工作接受市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当承担同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主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统计机构,或在相应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前款所称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