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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修订)

  当签报事项涉及机关其他处室职责时,签报拟稿处室应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履行会签程序,会签处室应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拟稿处室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会签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局领导月值班制度。
  值班局长由局领导按排序轮流担任,在值班月份原则上不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办公室年初提出本年度局长值班安排方案,报局长审定;因工作需要调换时,由办公室协调、请示其他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同意后报局长确定。
  值班局长值班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其他局领导出国、出差期间或不在机关时分管工作中的急要事务;
  (二)出席需要有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
  (三)负责接待来访的自治区各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党政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需要局领导办理的专项事务。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
  (一)局领导出国访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局长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局长出国期间,向局长指定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报告。
  (二)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事前需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长出国期间报局长指定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出国访问的,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三)各处室、各单位副职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出国访问,需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四)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应至少保证一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办公室备案。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职离开呼和浩特市或请事假、病假、休假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政务督查制度。督查工作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和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
  (三)由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重要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事项;
  (五)局党组会、局务会、局常务会、局长专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突发性紧急事项。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助承担相应的督查任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承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按督查内容的业务区分具体承办督查。局领导对决策落实中涉及全局性的大事、要事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要亲自督查。需局领导直接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督查工作要采用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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