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挖源头,严厉打击。县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对非法持有、私藏民爆物品的案件坚决依法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现用硝酸铵非法兑制使用爆炸物品的,用烟火药自制土炸弹的一律没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追查上家、深挖细查、扩大战果。一经发现非法制贩、使用民爆物品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对群众举报的涉爆案件线索,要认真查证落实,明确查办单位和具体人员,对查证属实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打击;对利用爆炸物品实施犯罪的案件,要快侦快破,严厉惩处;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彻查流失源头,深挖窝点,切断贩运网络。公安机关对涉爆案件查处要坚持“六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追究不放过),对爆炸事故的查处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与配合,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从重从快惩处涉爆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全力攻坚破获一批涉爆大案,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摧毁一批非法制贩运藏爆炸物品的“地下窝点”、“黑市场”,打出声威,打出气势,形成强大的社会高压态势,杜绝涉爆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督查,从严追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凡因监管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出现民爆物品流失、被盗,特别是发生爆炸事故或案件的,除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严格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纪律,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和管理、疏于监督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企业,坚决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购买、使用、转借、赠送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每月12日、28日将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14日、3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将工作总结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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