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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驻苏单位、省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市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自受理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符合条件、依法批准的,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前往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依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批程序并核发《准印证》后,应及时将相关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六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在头版或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印出《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第七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出版发行。
  第八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含有政治导向错误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载内容;不得含有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容。
  第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准印证》。
  第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应及时将每期出版物样本,分别送交省新闻出版局和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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