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新出报字〔2008〕34号)
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出版的成册或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查处。
第四条 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并附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开本、册(印)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