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