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郴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推行的“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是指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分中心为依托,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由代理机构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代办审批事项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无偿”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规划区内(含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的产业转移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市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项目新建、扩建前期申办的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事项,实行协助服务;经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后的申办事项,可实行委托代理。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我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机构由代理机构、承办单位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