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划入的资金后,
按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分别发给《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登记证》、《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登记证》。被征地农民凭《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登记证》、《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和《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登记证》,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手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领取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即缴即补。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凭《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缴纳其缴费基数的8%,其余12%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男性年满46周岁、女性年满41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凭《郴州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其余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年度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章 就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按湘劳社工字〔2006〕72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郴劳社〔2006〕148号文件执行。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