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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10年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额。

第五章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从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征地报批时,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北湖区、苏仙区各由市级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其中北湖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郴州经济开发区负担5%、苏仙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负担5%。其他县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市本级与北湖区、苏仙区的结算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性质及社会保障资金类别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局与区劳动保障局每年年底共同核定各区当年社会保障资金情况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负担资金数额在当年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中专项补助给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代扣划转。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支付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金;

  (三)支付第二、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助费;

  (四)支付第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的继承部分。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和应对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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