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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按每年6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生活保障费的,可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原则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北湖区、苏仙区目前暂定为215元/月);本人不愿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原则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北湖区、苏仙区目前暂定为140元/月)。其他县市可按以上原则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养老生活保障金标准随当地农村低保和城镇居民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达到供养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每月领取养老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第一、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第三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第三年龄段的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二、第三年龄段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后,可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贴3.6%,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补贴50%,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50%。医疗保险补贴年限为5年。超过补贴年限后,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政策全额缴纳,执行全市统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3.6%,补贴年限为5年。

  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按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可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补贴年限内缴费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支付,超过补贴年限后,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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