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年龄段为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入学、入伍前符合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划为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已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男性已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已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男性已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
第八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起(本文件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从2008年1月1日起,下同),本人自愿,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农民享受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内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8%缴费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为5年。
第十条 对男性年满46周岁、女性年满41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允许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相加达到15年。缴费的起算时间不能早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的时间。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或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全省规定的同期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一次性享受1-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每名被征地农民每年的补贴金额为其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的12%。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