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管理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计: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口。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台帐;公安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障对象确认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先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经管理部门初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待遇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本文件下发之前的被征地农民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