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