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区渣土等建筑垃圾实行封闭运输管理的通告
(郴政通[2008]16号)
为减少渣土等建筑垃圾运输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市容干净整洁,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对郴州市城区渣土等建筑垃圾实行封闭运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内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弃料、淤泥等,一律实行专业化封闭运输。灰浆、矿渣、碎石、散煤等散装物料运输参照执行。
二、渣土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封闭式加盖装置,统一车身颜色、标识和编号。不具备封闭式加盖装置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等建筑垃圾运输。
三、需要调运和处置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档,其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铺设成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和保洁人员,确保运输渣土等建筑垃圾的车辆净车出场。
六、从事运输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单位应遵守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渣土等建筑垃圾,并按照核定的地点倾倒和处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