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郴政通[2008]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武广新区和白露塘新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依法批准,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二、所有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整改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工具和材料,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暂扣。
三、对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集资建房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违法建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已规划报建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规划局接受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建设局接受处罚;未进行规划报建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罚。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同时加强供水、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私自接水、接电行为。
六、各级国家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申报或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