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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进行整治的通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进行整治的通告
(郴政通[2008]18号)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2008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107国道郴州收费站等16个普通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规定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即车顶装有固定警灯、车内配有专用设施、车身喷有专用标志)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和政法部门(含公、检、法、司、安全部门)的警备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假冒军(警)车辆和套牌、无证无牌车辆。

  二、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以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三、对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强行冲卡、殴打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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