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减排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和督查情况,于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根据《郴州市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分。市减排办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国家审核确认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区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减排工程未落实,因工作不力等导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未实现的县市区,认定其未通过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应在1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市环保、发改、经委、建设、财政等部门将优先支持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限批。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8〕7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减排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