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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2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以及省里确定的两项污染物,即砷(As)和镉(Cd)。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到本辖区主要企业,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减排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减排经费,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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