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退役士兵被安置后,不愿去所安置单位的,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可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
(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公民国防义务,适龄青年要积极应征。同时要动员城镇入伍青年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的承诺书。自2008年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破产改制企业的子弟应征入伍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市直部门单位应征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由岳阳楼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落实指令性优先安置任务,积极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三、强化退役士兵安置责任,确保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置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异地安置政策的跨区域安置。
(二)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是社区居民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凡经同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的安置任务,从下达任务之日起,接收单位不论是否接收档案均要承担安置工作责任;确因没有工作岗位无法安置的,由安置责任单位负责动员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安置。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各单位要在当年9月份将下达的安置任务安排到岗,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查。对不重视安置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