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岳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国防意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安置好退役士兵,不仅有利于稳定军心,鼓舞士气,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献身国防,还有利于激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应征入伍、保家卫国,而且对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做好分配和接收安置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实行指令性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因战、因工致残的五至八级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孤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前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父母无工作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是行政机关,且其下属单位中无企事业单位的,实行统一安置或鼓励其自谋职业。

  (五)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市本级、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服役期满10年的城镇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偿8万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2500元,但最高补偿限额为8.5万元。服役期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按2.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烈士子女、8级伤残士兵在此基础上增加5000元,伤残等级每超过1级增加补偿2500元);服役期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在2年义务服役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补偿2500元。其他县、市、区按各地的现有标准适当提高给予补偿,如国家制定新的退役安置政策,按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岳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发放时间为半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