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无配偶声明(略)

  2.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略)

  3.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略)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略)

  5.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略)

  6.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略)

  7.谈话记录(略)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