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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附件10)。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附件11)。

  第十八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12)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附件13),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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