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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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