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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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