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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的支持,规范和公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程序,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的出台,现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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