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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4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规范和公开担保费补贴的办理程序,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现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二ΟΟ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担保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受理借款职工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审查等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受托银行负责担保费补贴的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额度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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