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一份。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经公证。
(三)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第十三条 委托提取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提申请表》,附件6)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