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救助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未成年子女遇大病的,应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与社保局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社保局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
(二)提取: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职工自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