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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附件4)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可提取持证(卡)人及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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