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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一份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七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按月提取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提取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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