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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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