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3. 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第五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为职工建立按月住房补贴,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第六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第三章 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第七条 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及按月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按月住房补贴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已实施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3)一式二份;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4)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办理整体转移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5)和《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6)。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2.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附件7)一式三份;
(2)两名及以上汇缴职工转封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附件8)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