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 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3. 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第五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七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年度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已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3)一式二份;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4)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办理整体转移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5)和《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6)。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
2.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