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当汛期临近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情、雨情、工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发生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洪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洪指挥系统
(1)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各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值班室。
(2)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3)编制黄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5.3.2 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抢险队伍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防汛办或市军分区统一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地防汛部门应在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抢险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地要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修复。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各地防汛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对本预案修定完善一次,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各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或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巴彦淖尔市黄河防洪预案
为确保黄河巴彦淖尔市段防洪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洪水灾害损失为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制定防御洪水预案的要求,结合黄河巴市段现状,特制定本指导性预案。具体实施情况按照由各旗县区政府审核印发的单项防洪预案执行。
一、基本情况
㈠河道情况
黄河巴市段地处黄河流域最北端的河套平原南部边缘区,西起磴口二十里柳子入境(拦河闸枢纽及以上段落为黄管局管理)。途经磴口、杭锦后旗、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等五个旗县区,东至乌拉特前旗池家圪堵进入包头市,巴市段管理河道全长340公里,洪水以上游来水为主。两岸堤距一般在3?7公里之间,纵比降上缓下陡,一般在1/9000?1/4300之间,为典型的平原性河道。河道宽浅散乱、汊道纵横,加之上游来水含沙量大,河道淤积逐年加重,特别是上游龙、刘两库联合运行以来,该段落汛期无汛,枯水期不枯,严重缺少造床流量(原为2100秒立米,近年基本没有)。黄河巴市段河床过水断面从1982年至1991年缩小44.5%,部分断面缩小55.5%,致使同流量情况下水位大幅升高,已逐渐趋向于地上悬河,形成小流量高水位的态势,尤其是凌汛期,情况更为严重。当出现同流量700─800秒立米洪水时,凌汛期比畅流期高1.5─2.0米以上。部分段落由于冰凌阻塞水位竟能达到千年一遇洪水位(即流量为9000秒立米洪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