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